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校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公司党委设立的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锤炼党性的熔炉。 第三条 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以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干部及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把坚持和加强党校学员的党性教育作为全部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真正发挥“阵地”和“熔炉”的作用。 第四条 培训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共产党员、管理干部、优秀拔尖人才、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 第五条 培训目标。通过培训,着重提高学员以下五个方面的素质: (一)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增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品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增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信念;坚定共产主义理想。 (三)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四)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五)坚持无产阶级党性,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中共集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公司党校)由公司党委按照规定设立。公司党校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党委任命。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分别由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兼任;设教务长三名,分别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和宣传部长兼任;党校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第七条 公司党校在条件成熟的二级党组织分别设立党校,名称为“中共XXXX学院委员会党校”,二级党组织书记担任校长、副书记担任副校长。 第八条 公司党校接受公司党委的全面领导,各二级党组织党校接受公司党校和所在二级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党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校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党校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各级党委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党校职责 (一)建立完善党校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工作人员。 (二)制定党校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党校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监督检查各二级党组织党校办学。 (五)协调解决党校工作必需的经费、场地和设备等办学条件。 (七)围绕党的建设特别是党校的建设,联系实际,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开展科学研究。 (八)研究决定党校工作的其他有关重要问题。 (九)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办各种培训班。 第十一条 党校办公室职责 (一)起草党校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等各类文件。 (二)指导二级党组织党校制定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制度等,协调二级党组织党校的教师聘任和教室安排等工作。 (三)公司党校教师队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四)按照教考分开的原则,建立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试题库以及制卷、巡考等工作。 (五)党校学员的学籍、结业证书、优秀学员荣誉证书管理。 (六)优秀学员的评选表彰。 (七)承担中国高教学会高公司党校研究分会副理事长单位和西南地区高公司党校工作研究会联络组组长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网上党校的建设与管理。 (九)其他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党校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党校和所在二级党组织的决定。 (二)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工作计划、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毕业生党员的培训,举办各类提高班、专题研讨班、学生干部培训班等。 (四)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员的学风建设,严格管理和考核评优工作;建立完善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党校建设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保持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 (六)公司党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党校的教学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心内容,突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紧密结合起来,把学习《党章》与增强党性锻炼紧密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党校培训必须分期、分批、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进行;采取专题讲授、自学、讨论、参观考察、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组织教学;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与目的实行不同的学制、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法;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必须遵循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时间一般利用学员的业余时间,必要时举办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班。 第十五条 充分运用网络、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手段,不断创新教学手段、方法和形式。开办网上党校,建设党校学习教育新平台;授课教师应力求使用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以提高党校教育的生动性、感染力和实际效果。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党校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主、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有较好的政治理论功底,熟悉党的章程,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对讲授的党课内容有深刻的认识。 (三)教学经验丰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党的章程。 (五)积极承担党校教学科研任务,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工作职责,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队伍,原则上从党校领导成员、党群部门负责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离退休党务干部、专家以及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等校内人员中聘任,也可从校外聘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 第十八条 党校聘任的教师队伍,按实际情况可划分成若干个教研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研活动。 第十九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调动教师队伍上好党课的积极性,各二级党组织党校应按照不低于本学院专业课程课时费的标准,支付授课教师的课时费。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党校工作所需经费,由党校办公室提出预算申请,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由党委组织部代管。二级党组织党校办学的经费应列入所在单位的财务预算,保障办学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大力支持党校工作,保证党校运行与发展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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